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轻工大行发[2014]25号)制订。
第二条 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全日制会计硕士研究生,共同负责为研究生从事课题研究及会计专业实践创造必要的条件,包括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实践场地、电脑设备与软件、必要的专业实践经费等。
第三条 负责为会计硕士研究生提供案例素材,与校内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的案例创作。
第四条 负责会计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的遴选,参与审查研究生的选题报告和研究方案,并指导该方案的实施。
第五条 负责研究生实践期间的管理,参与研究生的专题研讨、阶段考核、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
第六条 在实践基地联合指导研究生完成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案例研究及相关成果,享有署名权,署名顺序应保证研究生满足论文答辩要求。
第七条 根据指导会计硕士研究生完成的工作量大小及相关酬金发放标准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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